发布者: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9-06-10
7003全讯官方官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的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公司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海市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发放,是目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学校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第三条: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校不参与协议签订,学校签章只是起到鉴证和登记作用。
第四条:《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由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发放,各院系集体领取。
(三)《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由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有关手续。以各种名义欺骗学校,手中持有两套(含两套)以上协议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签字,用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由毕业生或签约单位交学校办理鉴证登记手续,学校不同时为一名毕业生提供多份协议书及办理鉴证登记。
(五)《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签定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说明
凡参加考研(升博)或参加双学位考试、参加国家(地方政府)项目,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应在《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中写明处理办法,否则,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毕业生如因免试直升研究生、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和双学位、自费出国等不参加就业者,必须由所在学院(系)及时收回并将协议书交回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第五条: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需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如果员工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风险金、保证金。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附加条款中加以补充确定。
第六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的程序
(一)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的接收函或录用通知,到所在院(系)的员工工作负责老师处换取《就业协议书》,学院须保留接收函或录用通知备查。
(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本人的基本情况,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应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各项条款内容须填写完整。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指地方毕业生就业的主管部门);
(四)用人单位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至学校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1、由毕业生到所在院(系)员工工作负责老师签字并加盖鉴证登记章;
2、到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后的协议书返还给双方当事人;
(五)未经学校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七条:无效协议
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第八条:就业协议的解除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方案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九条:违约责任的追究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将与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校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违约的,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意见和签章,新单位的接收函,经本人申请学院签字同意后,到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可由所在学院员工工作负责老师在原件上签字、毕业生本人到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更换,并将新的编号告知所在学院。
(三)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须注明“若有其他就业协议纠纷,责任自负”字样,由所在院(系)员工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予以补发。
(四)因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不属于补发范围。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校员工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2006年11月24日